行业政策Policies Regulations
农业农村部地毯式排查使用禁(停)用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2-03-25 来源:佚名 点击次数: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养殖蛙类(牛蛙、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等)用药监管,不断加大对蛙类养殖中违规使用禁(停)用药、不遵守休药期规定和未建立真实完整生产记录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蛙类产品质量安全,保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国范围内蛙类养殖主产区,包括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一是开展地毯式排查。逐场逐户进行蛙类养殖生产排查,摸清辖区内蛙类养殖场(户)数量、规模等,排查养殖生产者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水产养殖(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排查蛙类养殖用投入品使用情况。通过对比检查用药和销售记录,若发现存在养殖者销售尚在休药期蛙类产品,使用禁(停)用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养殖者使用“白名单”之外投入品的,要及时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
二是加强蛙类兽药残留检测及结果监管。我部组织的《2022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计划》中已在全国主产地区增加蛙类样品的采样数量。蛙类养殖省份在制定省级监测计划时也要根据本地养殖规模加大蛙类药残监测力度。对产地兽药残留监测(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有明确休药期兽药残留超标的,市、县级主管部门要跟踪检测合格后才允许出塘销售。
三是建立健全蛙类产品溯源机制。按照从生产到销售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原则,逐步建立蛙类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登记制度。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鼓励蛙类养殖者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把好质量安全关。
四是做好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宣传和技术服务。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等宣传材料张贴和培训。尤其针对市场监测中蛙类产品常规药物超标严重的现象,提醒养殖者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制度,杜绝大量超量用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发动科研机构和水产技术推广人员探索和推广蛙类绿色养殖模式,降低蛙类养殖密度,减少用药频率和使用量。
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于7月15日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及《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工作中如遇其它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相关司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