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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兽药残留标准及兽药的合理使用
发布时间:2022-11-22 来源:佚名 点击次数:

我国是动物性食品生产和消费的大国,肉类产量居世界第一位;禽蛋产量居世界第一位;水产品产量居世界第一位;奶类产量居世界第三位。

 
但我国的化学和生物污染问题也是非常严重的,一直是影响动物性食品安全最主要的因素,尤其是动物性食品中的兽药残留,对人体健康、动物疾病防控以及生态环境等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也造成了我国动物性食品出口他国的限制。因此,非常有必要了解目前的兽药残留标准,以及应该如何合理的对兽药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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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残留领域经常涉及到的概念 

 

1.1  食品动物
 
各种供人食用或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包括猪、牛、羊、禽、水产品、蜜蜂等。
 
1.2 动物性食品
 
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包括肌肉和脏器),包括动物肌肉、肝、肾、脂肪、蜂蜜、蛋和奶等。
 
1.3 兽药残留
 
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与所与药物有关的物质残留,包括原型药物或/和其代谢产物。
 
1.4 靶动物
 
药物主要作用的动物。靶动物、靶组织决定了要检测的食品动物和动物性食品。 
 
1.5 靶组织
 
药物(原型药物和代谢药物)残留浓度最高、时间最长的可食用组织。
 
1.6 残留标志物
 
在靶组织中残留时间最长的药物,可能是原型药物、主要代谢物、药物原型和代谢物。大多数药物的残留标志物是原型。比如残留标志物为主要代谢物的药物有硝基呋喃类、喹噁啉类、安乃近、妥曲珠利等。残留标志物为原型和代谢物之和的药物主要有苯并咪唑类、恩诺沙星、氟苯尼考、氮哌酮、二硝托胺等。残留标志物决定了检测的目标物。
 
1.7 最高残留限量(MRL)
 
对食品动物用药后产生的允许存在于食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残留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μg/kg)。最高残留限量(MRL)只对允许使用的药物而言,禁用药物没有MRL的概念。最高残留限量决定了检测的结果是否合格,是否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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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残留标准

 

目前我国兽药残留标准是由农业部制定的,分为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两类。
 
我国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依据
 
我国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目前主要参考国外的标准,如优先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限量标准;对于CAC未制定限量标准的药物参考美国FDA、欧盟制定的限量标准,同时参考JECFA的药物评价资料。
 
理论上说,我国的最高残留限量标准不应照搬别国的标准,但由于我国目前生产的兽药绝大多数都是仿制品,而且目前我国的兽药安全性评价研究与国外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大多借鉴国际组织或发达国家制订的标准。近年来,随着我国兽药安全性评价研究能力的提高,农业部已针对我国自行创新研制的兽药以及部分老兽药,如喹烯酮、乙酰甲喹、安乃近等组织制定其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我国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的内容 
 
1994年我国发布了42 种兽药的最高残留限量;1997年又发布了47 种兽药的最高残留限量;1999年由于畜禽产品出口欧盟的需要,规定了109 种兽药最高残留限量。2002年农业部235号公告制订了202 种兽药的残留限量标准,总体上分为四大类(表2),每种药物的限量标准包括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残留标志物、靶动物范围、靶组织范围、最大残留限量5个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