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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起中南六省禁止跨省调运活猪!
发布时间: 2020-11-23 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中南六省:广东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政策回顾:

2019年11月28日,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中南区活猪调运相关措施解读》表示,实施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调入中南区措施后,并非所有活猪都不能调入中南区。

2019年11月30日起,中南六省(区)开始试点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调入中南区。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种猪、仔猪除外,在2020年11月30日前,符合中南区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的生猪也是能调入中南六省。

也就说中南六省只是禁止“部分”活猪调入,与此同时也并没有禁止中南区外的猪肉产品调入,产区省份只要把经检疫合格的生猪屠宰了,也是能调入中南六省的,该政策是推进“调猪”向“调肉”转变的一项探索。

农业农村部明确要求中南区要先行先试,为全国分区防控探索经验

去年10月29日,中南六省(区)发布《关于中南区试点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的函》,其主要内容如下:

“自2019年11月30日起,中南六省(区)开始试点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种猪、仔猪除外;

在2020年11月30日前,符合中南区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的生猪除外)调入中南区,对非中南区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大区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自2020年11月30日起,中南区内省(区)与省(区)之间禁止活猪(种猪、仔猪除外)跨省(区)调”。

如今,距离2020年11月30日只有14天时间!

2020年11月30日之前,这六个省的生猪是区域内自给自足,通过办手续,是可以相互调运活猪,非区域内的需要“点对点”调运备案。也就是说,在这个时间内,中南六省只是禁止部分活猪调入,并没有禁止中南区外的猪肉产品调入,产区省份只要把经检疫合格的生猪屠宰了,也是能调入中南六省的

自2020年11月30号之后,六个省是省内自给自足,本省内的生猪供应本省,比如广东以外其余5个省(区)的活猪,就不能再运到广东,只能通过屠宰—冷链物流的运肉方式。福建、江西、湖南、广西省(区)同其他省(市、区)相邻的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或指定道口)会结合活猪调运措施和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检查进入中南区的活猪(种猪、仔猪除外;在2020年11月30日前,符合中南区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条件的生猪除外)及生猪产品,对违规进入的予以劝退,不听劝退的进行无害化处理。种猪和仔猪不受中南六省调运政策的限制,但是需要办理相关的调运手续。

 

整理了4大热点问题,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权威解读!

 

实施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调入中南区措施后,是否所有活猪都不能调入中南区?

答:按中南区联防〔2019〕2号“自2019年11月30日起,中南六省(区)开始试点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种猪、仔猪除外;在2020年11月30日前,符合中南区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的生猪除外)调入中南区,对非中南区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大区实施备案管理制度”要求,符合下列情况的生猪仍可调入中南区:1)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调运条件的种猪、仔猪,种猪调入中南六省(区)前应取得《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2)在2020年11月30日前,符合跨区域“点对点”调运备案条件的非中南区肉猪;3)供港澳生猪(凭动物卫生证书过检查站);4)用于科学实验,经检疫检测合格的实验用猪。

 

非中南区的肉猪调入中南区有哪些要求?

答:非中南区的肉猪要调入中南区,非中南区的养殖企业需按“点对点”进行备案,即“点对点”调入中南区符合备案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养殖企业(场)点对点备案要求: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齐全,生物安全条件较好,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固定的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和清洗消毒条件,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达到国家要求,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含委托送检)。

 

中南区的生猪屠宰企业从非中南区的生猪养殖企业调入肉猪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中南区的生猪屠宰企业必须按“点对点”进行备案,从符合备案条件并已备案的非中南区生猪养殖企业(场)调入肉猪。中南区生猪屠宰企业备案条件:屠宰厂(场)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

 

如何进行“点对点”调入生猪备案?

答:由非中南区输出地生猪养殖场(企业)和中南区输入地生猪屠宰场(厂)分别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备案表样式见附表1)并提交备案所需的资质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备案。输入地和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将本辖区备案情况(附表2)逐级报本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由各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