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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药企生产销售劣药被处罚
发布时间: 2021-08-18 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8月13日,安徽省药监局公开两则行政处罚信息。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柴胡(北柴胡)被处罚25.0118 (万元);亳州市张仲景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柴胡(北柴胡)被处罚25.624959万元。

1、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柴胡(北柴胡)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  

违法事实:2021年4月20日,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抽检不合符合规定产品核查函》(药监综便函﹝2021﹞101号),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不合格报告书1份,报告书编号:GS2021YG00199、检品名称:柴胡(北柴胡)(批号:200801)、生产单位: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结果:【检验】项杂质39%,标准规定为不得过3%,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5月10日,企业对该批产品不合格报告结果提出复验。2021年6月3日,我局接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出具的复验报告(报告编号:ZF202103990),检验结果:【检验】项杂质40%,标准规定为不得过3%,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该企业承认上述批次饮片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1.没收召回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罚款金额:2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118万元  

2、亳州市张仲景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柴胡(北柴胡)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亳州市张仲景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  

违法事实:2021年5月20日,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函》(药监综便函﹝2021﹞132号),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不合格报告书1份,报告书编号:GS2021YG00542,检品名称:柴胡(北柴胡)(批号:201001)、生产单位:亳州市张仲景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检验结果:【检查】项杂质为23%(标准规定:应不得过3%),不符合规定。该企业对不合格报告书有异议,2021年5月21日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出复验。2021年6月21日接到中检院的复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ZF202104487),复验结果检查】项杂质为15%(标准规定:应不得过3%),不符合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初步核查,该企业承认上述批次饮片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1.没收召回的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罚款金额:2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6249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