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易和药业

您所在的位置 > 亚太易和药业 > 新闻中心 > 行业政策 >
行业政策Company News
重磅!人社部发文将取消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
发布时间: 2020-08-10 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又一批资格证书退出取消!人社部正式发文明确: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退出!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的农作物植保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等职业资格拟于12月31日前第二批退出。对已发布考试公告或已受理考试报名的,可根据考生意愿,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者退回有关费用!

人社部最新发文,这些资格证书取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微信图片_20200810134847.png
微信图片_20200810134904.png
 
你可曾想过,某一天你手里的证书突然就被宣布失效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这样的事情正在发生!这不,人社部又发文宣布取消退出80项职业资格。
 
7月20日,人社部正式发布《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80项职业资格分两个批次有序退出!

 

给大家划一下本次通知的重点:

 

1、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有序退出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今年年底前,拟分批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14项职业资格(涉及29个职业)拟于9月30日前第一批退出。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66项职业资格(涉及156个职业)拟于12月31日前第二批退出。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密切相关的职业(工种)拟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3、妥善处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的有关后续工作。对已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可以根据考生意愿,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者退回有关费用。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要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退出目录前已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
 
4、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推动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遴选发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指导其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对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密切相关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依法将其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也就是说,在年底前将有76项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涉及185个职业。

 

9月30日前,14项职业资格(涉及29个职业)拟于第一批退出;
12月31日前,66项职业资格(涉及156个职业)拟于第二批退出;
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密切相关的职业(工种)拟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通知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
 
201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现就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理解和领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重要意义。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这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一场革命,有利于破除对技能人才成长和弘扬工匠精神的制约,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要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工作大局出发,稳妥有序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有序退出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服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今年年底前,拟分批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14项职业资格(涉及29个职业)拟于9月30日前第一批退出。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66项职业资格(涉及156个职业)拟于12月31日前第二批退出。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密切相关的职业(工种)拟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上述有关工作请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具体安排详见附件)。
 
三、妥善处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的有关后续工作。对已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可以根据考生意愿,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者退回有关费用。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要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对按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培养计划招生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或企业招收的企业新型学徒,要支持其执行培养培训计划,保证政策不断线,帮助学生(学员)毕结业时能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要规范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保证鉴定质量,严格职业资格证书发放,严禁违规、突击发放证书。退出目录前已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
 
五、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认真总结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大力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推动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遴选发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指导其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劳动者实现技能提升。
 
六、对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密切相关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单位要抓紧配合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依法将其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加快职能转变,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质量监管,做好公共服务。有关单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结合实际探索向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转型。
 
附件: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安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0日
 
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安排
 (水平评价类76项)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批次
1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设备点检员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2
电工
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锅炉设备检修工、变电设备检修工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工程机械维修工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2
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
3
建筑安装施工人员
电梯安装维修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
4
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筑路工、桥隧工
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
防水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5
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
6
水生产、输排和水处理人员
水生产处理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
工业废水处理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7
气体生产、处理和输送人员
工业气体生产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
工业废气治理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压缩机操作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8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员
锅炉运行值班员、发电集控值班员、变配电运行值班员、继电保护员、燃气轮机值班员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2
锅炉操作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
9
仪器仪表装配人员
钟表及计时仪器制造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2
10
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广电和通信设备电子装接工、广电和通信设备调试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
11
计算机制造人员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装配调试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2
12
电子器件制造人员
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半导体芯片制造工、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装调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
13
电子元件制造人员
电子产品制版工、印制电路制作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
14
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人员
电线电缆制造工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2
15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人员
变压器互感器制造工、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装配工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2
16
汽车整车制造人员
汽车装调工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2
17
医疗器械制品和康复辅具生产人员
矫形器装配工、假肢装配工
民政部
2
18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人员
机床装调维修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
19
工装工具制造加工人员
模具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
20
机械热加工人员
铸造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
21
机械冷加工人员
车工、铣工、钳工、磨工、冲压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
电切削工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
22
硬质合金生产人员
硬质合金成型工、硬质合金烧结工、硬质合金精加工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2
23
金属轧制人员
轧制原料工、金属轧制工、金属材热处理工、金属材精整工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2
金属挤压工、铸轧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24
轻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氧化铝制取工、铝电解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2
25
重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重冶火法冶炼工、电解精炼工、重冶湿法冶炼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2
26
炼钢人员
炼钢原料工、炼钢工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2
27
炼铁人员
高炉原料工、高炉炼铁工、高炉运转工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2
28
矿物采选人员
井下支护工、矿山救护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2
29
陶瓷制品制造人员
陶瓷原料准备工、陶瓷烧成工、陶瓷装饰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2
30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人员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玻璃钢制品工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2
31
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制品制造人员
水泥生产工、石膏制品生产工、水泥混凝土制品工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2
32
药物制剂人员
药物制剂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
33
中药饮片加工人员
中药炮制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
3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人员
涂料生产工、染料生产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
35
农药生产人员
农药生产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
36
化学肥料生产人员
合成氨生产工、尿素生产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
37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
硫酸生产工、硝酸生产工、纯碱生产工、烧碱生产工、无机化学反应生产工、有机合成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
38
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
化工总控工、防腐蚀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
制冷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
39
炼焦人员
炼焦煤制备工、炼焦工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2
40
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景泰蓝制作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2
41
木制品制造人员
手工木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
42
纺织品和服装剪裁缝纫人员
服装制版师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2
43
印染人员
印染前处理工、印花工、印染后整理工、印染染化料配制工、纺织染色工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2
44
织造人员
整经工、织布工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2
45
纺纱人员
纺纱工、缫丝工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2
46
纤维预处理人员
纺织纤维梳理工、并条工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2
47
酒、饮料及精制茶制造人员
酿酒师、品酒师、酒精酿造工、白酒酿造工、啤酒酿造工、黄酒酿造工、果露酒酿造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2
评茶员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48
乳制品加工人员
乳品评鉴师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2
49
粮油加工人员
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
50
动植物疫病防治人员
农作物植保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
农业农村部
2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51
农业生产服务人员
农机修理工、沼气工、农业技术员
农业农村部
2
52
康复矫正服务人员
助听器验配师、口腔修复体制作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
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
53
健康咨询服务人员
健康管理师、生殖健康咨询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
54
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人员
信息通信网络终端维修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2
55
汽车摩托车修理技术服务人员
汽车维修工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
56
保健服务人员
保健调理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
57
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美容师、美发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
58
生活照料服务人员
孤残儿童护理员
民政部
2
育婴员、保育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
59
有害生物防制人员
有害生物防制员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
60
环境治理服务人员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
61
水文服务人员
水文勘测工
水利部
2
62
水利设施管养人员
河道修防工、水工闸门运行工、水工监测工
水利部
2
63
地质勘查人员
地勘钻探工、地质调查员、地勘掘进工、地质实验员、物探工
自然资源部
2
64
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人员
农产品食品检验员
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
纤维检验员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贵金属首饰与宝玉石检测员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自然资源部
机动车检测工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交通运输部
65
测绘服务人员
大地测量员、摄影测量员、地图绘制员、不动产测绘员
自然资源部
2
工程测量员
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
66
安全保护服务人员
保安员
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拟依照法定程序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安检员
中国民用航空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拟依照法定程序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智能楼宇管理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
安全评价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
67
人力资源服务人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
68
物业管理服务人员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
69
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人员
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2
70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人员
广播电视天线工、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
71
信息通信网络维护人员
信息通信网络机务员、信息通信网络线务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2
72
餐饮服务人员
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茶艺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
73
仓储人员
(粮油)仓储管理员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
74
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民航乘务员、机场运行指挥员
中国民用航空局
拟依照法定程序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75
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交通运输部
2
76
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
消防员、应急救援员
应急管理部
拟依照法定程序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