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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设立登记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5-21 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

设立登记的公告

2021年5月18日,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经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现将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单位名称: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

住所: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4566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质量检验及复核检验工作;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检验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承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咨询和服务推广工作;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饲料兽药行业统计等辅助性工作;承担养殖环节的“瘦肉精”监管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监督检查、案件查处、行政许可等技术支撑工作。

法定代表人:李有志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4218万元

举办单位: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事业单位章程: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中心行为,促进中心健康发展,确保公益性目标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名称是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心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住所是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4566号,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218万元。

第三条 本中心的举办单位是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省畜牧兽医局)。

第四条 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一)承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质量检验及复核检验工作;

(二)承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检验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三)承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咨询和服务推广工作;

(四)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承担饲料兽药行业统计等辅助性工作;

(六)承担养殖环节的“瘦肉精”监管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监督检查、案件查处、行政许可等技术支撑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一节 党组织

第六条 本中心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作为党的领导与监督机构,在省畜牧兽医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党的支部委员会要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中心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中心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

第二节 党支部书记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除履行党支部委员的一般职责外,还承担以下职权:

(一)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畜牧兽医局党组的指示、决议;

(二)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党支部核心领导作用;

(三)负责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抓好党支部班子理论学习工作,按时召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强化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

(五)负责召集、主持召开党支部会议和党员大会,做出决策,并组织安排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广泛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七)抓好统战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做好离退休老同志工作;

(八) 代表党支部签署党支部决议和有关文件;

(九)党内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党支部委员参加。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工作部署和在本支部的贯彻意见;

(二)党的建设、事业发展及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

(三)其他对本中心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程序:

(一)党支部书记提议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时间;

(二)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组织就议题进行讨论;

(三)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形成党支部委员会决议。

第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要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载明: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参加人员;

(三)会议议题、发言要点;

(四)决议内容。

第四节 党员大会

第十二条 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

第十三条 遇到党员转正,传达重要文件精神或其它重大事项时召开全体党员大会。需要表决时党员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出席,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党员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对本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指导本单位加强党的建设

(三)任命本单位主任和副主任;

(四)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五)批准本单位内设机构并监督职责运行;

(六)审定本单位重大事项;

(七)审定本单位的管理权责清单;

(八)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其他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主任会议按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和修订本中心章程;

(二)审定本中心发展规划及发展方向;

(三)审定本中心重要工作计划;

(四)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和批准本中心财务预算和决算及重大支出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中心主任、副主任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

中心主任经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中心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中心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议;

(二)掌握中心发展方向,确定发展目标,主持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 对中心机构设置、人事任免、重要制度建立、仪器设备购置等重大问题进行审查、决策;

(四) 出席中心重要业务活动和会议,处理解决重大业务和工作问题,代表中心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五) 批准、签发中心文件和财务预、决算;

(六)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副主任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中心章程;

(二)按时出席主任会议及相关活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审慎决策;

(三)遵守并执行主任会议决定;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中心涉密信息;

(五)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本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内设机构由省畜牧兽医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 中心采取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重要事项集体讨论研究。主任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提议并主持召开,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参加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到各室室主任及与议题相关的其他人员。主任办公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分发主任、副主任、各室,并遵照执行。

本中心主任办公会按程序行使以下职权:

(一)研究制定中心重要工作计划;

(二)讨论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制定解决方案;

(三)安排部署近期业务工作和日常事务;

(四)督促工作进展。

第二十条 遇到重大事项需要集体决定时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讨论、表决。职工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时方可召开,表决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的人员工资、考核、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中心章程;

(二)本中心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中心年度工作报告;

(四)本中心年度财务报告;

(五)本中心主任会议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省畜牧兽医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省畜牧兽医局审查同意,向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省畜牧兽医局和有关机关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章程的修订,由主任办公会按程序审议通过,经省畜牧兽医局核准后,报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19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办理。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中心。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